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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沃金的法意阑珊——评《认真对待人权》
来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时间:2010-04-04 20:20:43.0 浏览次数: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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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也为一种意义体系。任何规则必蕴涵着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在学者许章润看来:“凡此种种,一言以蔽之,曰法意,它们构成了规则的意义世界,而为法制之内在基础。”

 

  事实上,任何法制的生长与运作,都必然伴有相应的法意。甚至还可以说,法意是法制的先导,是理解一定法律内在机理的必要前提。就人类迄今为止极其有限的历史来看,诸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基本概念无不寄寓了强烈的价值认同和道德批判。于是,当每一次文明进化在解释、阐述、否定、肯定等思维形而上中得以继起性完成时,作为法律存在之道的法意则有了不断建构、不断追求、以求不断突破的现实意味。

 

  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往往有着哲学家的气质,而一个有着哲学家思辨的人又往往能在法律求索的道路上作出伟大的贡献。因为这种伟大,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由所有人共同创造的历史记住的却只是少数的那几个,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当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应邀来华参加学术交流时,会出现万人空巷、夹道欢迎。不可置否,这是一个需要思想的年代,同时也是一个需要英雄的年代,作为20世纪最伟大法学家之一,英语世界中最著名的法学家,国际级思想家的德沃金因为其卓越的学术造诣折服了一大批致力于法理学研究的人,而后者也便心甘情愿地成为了跟随这位大师的“朝圣者”。

 

  罗纳德·德沃金,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英国科学院(the British Academy)院士,美国文理科学院(the 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院士,当今世界最杰出的法理学家之一。曾先后就读于哈佛法学院,牛津大学、耶鲁大学、哈佛法学院。曾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汉德的助手,并在纽约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做过律师。1962年起,任耶鲁大学、纽约大学和哈佛大学法理学/法哲学教授。1969年接替英国著名法理学家、当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赫伯特·哈特,担任国际法理学界备受瞩目的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一职。现在,德沃金仍同时在纽约大学和牛津大学的法学院和哲学系担任教授职务。

 

  德沃金在其长期的学术研究生涯中,紧密结合美国社会现实,写出了一系列才华横溢的法理学论著,成为当代美国乃至全世界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1977年出版的论文集《认真对待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在西方法理学界掀起轩然大波,引来了众多的关注和争议,以致该书出版当年便三次再版,这本书也成为德沃金最为著名的代表作之一,从此确立了其在国际法理学界的权威地位。继《认真对待权利》之后,德沃金又相继出版了《原则的实质》(A Matter of Principle)、《法律帝国》(Law’s Empire)、《老年痴呆的哲学视角》(Philosophical Issues in Senile Dementia)、《不列颠权利法案》(A Bill of Rights for Britain)、《生命主权:关于堕胎、安乐死和个体自由的立论》(Life’s Dominion: An Argument About Abortion, Euthanasia and Individual Freedom)、《自由的法:美利坚宪法的道德解读》(Freedom’s Law: 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统治者的德行:有关平等的理论与实践》(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等一系列有影响的著作。其中,《老年痴呆的哲学视角》反映了德沃金对于一个医学问题的哲学关怀,与以后出版的《生命主权:关于堕胎、安乐死和个体自由的立论》等著作一起充分地体现了德沃金对于生命、自由、人权等问题的广泛而深入的关注。而《法律帝国》一书则可谓德沃金的又一重要代表著作,该书是德沃金1977年至1986年这十年间学术思想的结晶。在该书中,德沃金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当法治表述了一个不同组织、利益和信仰的社会如何统一起来时,法律就建立起了自己的帝国、这一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的。

 

  毫无疑问,德沃金是一个大学问家,但凡大学问家通常有面旗帜,而他的旗帜是“唯一正确答案”(The Only Right Answer)。在论述到这个问题时,德沃金喜欢举两个例子:种族灭绝和个人选择职业。在他看来,如果反对种族灭绝,就必须得旗帜鲜明地反对,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一方面表示反对种族灭绝,另一方面又说别人可以持不同态度。选择职业的时候,我们也经常挑肥拣瘦,拈轻怕重,朝三暮四,这所作出的一切正是说明我们对自己一点也不马虎,努力地在寻找适合自己的唯一正确答案。由此及彼,德沃金认为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可以按照“整合性”(integrity)的标准来发展法律。为了缓解机械主义司法观念的束缚,德沃金把法律家之间关于法律的争论区分为经验性的和理论性的这样两种不同类型,强调理论性论争所涉及问题是关于法律的共识而不是对法律的忠实,即涉及“什么是法”的基本概念涵义。在理论性论争的场合,必须考虑哪种理论更能妥善解释法律上的对立,结果势必承认法官能通过理论选择去实现制度创新的变通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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