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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人权是什么?》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庄会良 时间:2010-04-12 11:11:22.0 浏览次数: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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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弗莱纳,瑞士外交部官员、瑞士弗里堡大学公法教授、联邦研究所主任、国际宪法学协会主席。所作《人权是什么?》一书,对人权、立宪民主、和比较法的研究做出了有价值的贡献。他采用一种对话式的叙述方式,并列举了一系列生动、形象、贴切的事例,精辟恰当的表达了“人权”这个抽象话题的内涵,让这一不甚明朗的概念,焕然一新的展现在读者面前。

 

大众传媒对人权这一话题的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乎了应有的界线,甚至成为了某些国家进行侵略的政治工具,这一切则是因为“人权”这一概念的界定和外延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下存在很大的差别造成的。因为各个国家和民族由于民族传统、历史渊源、思维方式和生活理念的不同而对人权有着不同的理解。正所谓“金无足赤”,《人权是什么?》这本书虽然对“人权”的诠释已比较全面,但也无法做到符合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

本书的主要内容与作者的观点

该书从人权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人权的保护三部分来阐述了当今社会人权的现实价值与意义。在每一个法治的国度里,人权是以法律的形式而存在的,因为只有这样抽象的人权才会变得现实可行。然而“人权”这一主题刚刚被提出时则是借助了宗教的“外衣”,以“天赋人权”来引起统治者的认同和民众的觉醒。由于具体人权地实现对广大的民众有百利而无一害,自然一经提出就得到了支持与认同,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的概念与内涵也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充实。从1689年英国的《人权法案》,到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美国宪法中的《人权法案》,直到现在的联合国《人权宣言》,人权的概念得到不断的完善,人权的外延得到了合理的周延。书中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启蒙的’人都是自己的‘主权者’,任何法律或国家机关都不能强制个人接受一种与她或他认为正确的的理性形式不同的理性”。意思就是现今各国法律规定的人权只能是人类“理性”的反映,而不能自己任意创制。而事实上各国对这方面的理解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作者在书中提出在大西洋两岸对人权属性的不同看法:按欧洲大陆人们的理解,人权“是由宪法和成文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北美大陆人们的理解则是人权高于宪法,“它是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种认识的差异,恰恰说明了“人权”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的不同诠释。

作者在书中坚持“人权普遍性”的原则,他认为“一个人的尊严不仅存在于他的个体性之中,而且存在于他所从属的集体之中,并通过集体而存在。然而这既没有赋予集体以戕害个人价值的权利”。并举了一个事例来加以说明:土耳其的一位人民代表因为公认直接或间接支持一个分裂主义恐怖组织“PKK”(目的是库尔德斯坦自治)而被赶出议会。经过一个简单的在媒体上受到严厉批判的审判,她被判处长期监禁。为了保护自己的议员,议会内部联盟召集了一个代表团,来调查人权在这次审判中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侵犯。议会内部联盟认为这次审判显然是为了国家的统一而侵犯了个人的人权。土耳其则指责西方国家利用人权来败坏非西方国家的名誉;人权问题被当作了新殖民主义的工具。而作者站在了学者的角度坚持认为:“为了国家的发展,给予集体的权利可以比给予孤立的个人的权利多一些。然而,像保护人格尊严和保持身体的完整性这样的基本人权必须予以关注,甚至可以这样说:贫穷不能作为国家恐怖和酷刑的借口”。

作者用了十六章的内容分别从人格尊严、表达自由、新闻出版自由、财产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战争中的人权、失业者无家可归者和乞丐的人权、杀人犯的人权、避难者的人权、社会生活中的人权等方面,对人权进行了详细具体的阐述。把抽象的人权在具体的社会中的表现一一的展现在读者面前,把抽象的人权具体明了化,使人们对人权有了一种真实贴切的理解。而人们在理解人权的具体内容后,在自己的内心逐渐形成了一种甚或处处体现人权的理念。

托纳斯·弗莱纳在对基本的人权进行详细的阐述后,给人权下了一个浅析明了的定义,他认为“人权就是人按照其本性生活并与他人生活在一起的权利”。而对于人权的保护作者则推崇美国三权分立下的法院保护,“一旦把人权托付给法院这种制度设置,人权就有保障”。认为只有在法院可以独立而公正的进行审判,人民的人权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制度设计的使行使权力的人保持相互监督,以便把人的不可避免的犯错误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时候,人权才能在一个国家得到最好的保护。因为权力主体之间的制衡可以确保政府机关倾听意见、自我告诫、自我调整和学习。从而从根源处来保护人权免受侵害。

弗莱纳教授,在该书中对关于人权一系列问题的见地,大多采用了以事例说道理的表达方式,把一个抽象的理论表达的生动具体、朴实易懂,同时又不乏研究价值和创见思想,可以说已经达到了弗莱纳教授写作前所期望的“屠夫读得懂,学者愿意读”,平实无华、大道至简的境界。

对作者个别观点的不同看法

作者在书中提到,“通过国际法来限制国家权力是惟一可行的方式,因为人权属于民主宪政所承认的价值观”。虽然我认同国际立法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方式,但对于作者所说的“惟一可行的方式”,我却不敢苟同。现代世界每个国家都赞同国家主权是绝对的权力,而国家主权论要求国家享有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国家利用这些权力,把抽象的人权进行具体化,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落实。并且这些具体化的人权是符合该国的具体国情和有利于该国发展的,所以说现代人权的实现主要以民族国家的主权为前提。而作者却认为的“国家决不是在太空中自由翱翔的‘主权之岛’,人权因而对所有的国家具有同样的约束力”,言下之意就是国家之间的人权界定标准是相同的,这种观点是不科学也不现实的,因为这种观点否定了矛盾的特殊性,同时也是对各民族的民族文化差异的无视。上个世纪的殖民地国家人民组织武装斗争,追求民族独立的道路,充分说明了只有主权实现,才能有完整意义上的人权实现。如果我们要把所宣扬的人权变成一种现实,我们就必须创造行使这些人权的前提条件,以便人们能够实际地行使他们的权利。而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人们的思维方式的不同,而使得创造这些前提条件的可能性不同,从而造成在当代世界各国人权的具体实施情况的差异。

对于作者所推崇的美国法院保护式的人权保护方式,我认为应该根据各国自己的国体和政体具体而论,而不是千篇一律,以美为典。美国的历史没有经过封建社会,所以封建思想的禁锢对于美国来说是无从谈起的。再加上美国的传统文化是资本主义萌芽后,英国清教徒不堪忍受本国保守宗教势力的迫害,西渡逃往美国建立起来的。这种条件下形成的文化本身就有强烈的激进因素,这对于美国进行文化的改革,思想的发展,法制的落实和观念的转换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所以每一个美国人都有很强的人权意识,在他们的人权遭受侵害的时候主动寻求法院的救济已经根植于他们思想深处。相比较于美国,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为主导,儒、道、释三家并存且相互交融的传统文化,主导着人们的思想。并在现代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人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影响着整个社会生活格局和秩序。“诉讼”成为人们维权时最后的选择,这一切决定了法院在中国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不可能发挥像在美国法院的作用,所以每个国家只有根据自己特殊国情采取切实可行的特色人权保护方法和途径,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切实保护人权。

作者在“战争中的人权”中提出“人权绝不是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如果你真想支持人权,你就不会先谴责战争各方,而是优先关注受害者们的人权”。我觉得采取这种方法保护人权不但是在舍本逐末,还是在为战争的发起者做善后工作,解决他们发动战争的后顾之忧。如果对战争各方不进行任何的评论,那只会助长它们发动战争的气焰,“鼓励”以后战争的发动者。而真正保护人权的方法应该是避免战争的发生或者尽快制止战争的继续,而各国对战争国的谴责则会给它们形成国际舆论压力,有利于限制战争,从而从真正意义上保护将受战争威胁或已受战争威胁的人们的人权。
对人权这一话题的思考

人权有其自身广泛的内涵她既包括消极的基本权利,也包括积极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人权的取得方式既不是上帝赋予的,也不是主权国家赋予的,而是人作为人这一社会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自身所赋予的,是每个人生而有之的。但这并不是否定国家和社会对人权的决定作用,毕竟人权的落实与保护是在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共同推动下才能实现的。并且国家与国家之间因为自己的具体国情不同而在人权的落实与保护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人权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权利,在整个人类社会实现最广泛的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但这些并不能否定在人权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之间的差异性。而应该是组成整个人类社会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不同的人权发展策略和发展步骤,最终实现最广泛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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