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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manager 时间:2010-05-04 11:28:33.0 浏览次数: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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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为均请求古蔺县石屏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00年1月,古蔺县石屏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王为均家收取农业税、提留尾欠款,遭到拒绝,石屏乡政府工作人员随即强行牵走了王为均饲养的一只耕种与配种用的黄牛。在限期内王仍未缴纳之后,石屏乡政府工作人员将黄牛作价变卖得款645元,冲抵农业税、提留尾欠款。王在2002年1月提起民事诉讼,被驳回后,又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归还黄牛,并赔偿失去耕牛的生产损失和家中两位小孩的精神损失费共21万元。古蔺县人民法院认为石屏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应返还王645元,不支持王的其他诉讼请求。王为均认为他被牵走的黄牛实际价值应为2000多元,黄牛被牵走对其正常的耕种影响很大,而且工作人员的粗暴行为对两个孩子有负面影响,理应得到精神补偿。王不服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5月20日作出判决,王对自己黄牛值价2000多元的说法没有充分证据不予支持,另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不予支持间接损失和精神赔偿,最终判决石屏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返还原物,由于黄牛已被卖掉,最后并赔偿王为均变卖款645元。
本案中,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并无问题。但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王为均作为完全弱势的一方,虽然其精神赔偿要求数额过高,但考虑到长达3年多的诉讼过程对其造成的负担,只给与如此低的赔偿数额有失公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虽然认定了石屏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但是黄牛作为基本生产资料,其剥夺应该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最近新通过的《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了精神赔偿,这不得不说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本案来源: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 泸州民终字第01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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