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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某某诉喻某非婚生子女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淮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manager 时间:2010-05-18 11:00:23.0 浏览次数: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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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某某1981年9月与何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同年12月办理了结婚证。1982年5月何某某生有一子,即被告喻某。后随着被告成长,原告觉得被告与自己长得不像,便怀疑非自己亲生。1997年,何某某承认与案外人何立明(化名)在1981年发生性关系而生下喻某的事实。之后双方自愿离婚,98年11月喻某某又以喻某非自己所生为由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何某某和何立明赔偿被告10多年的经济损失。在案件中,何某某又否认喻某非亲生。喻某某要求做亲子鉴定,喻某予以拒绝。法院不公开审理后认为:因亲子鉴定关系到当事人的隐私权等重要民事权利,须尊重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已长大成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后,原告上诉。认为何某某的陈述与新提供的三张血型化验单足以证明被告非原告所生。法院认为,何某某之前的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另血型化验单上的名字虽有被告的姓名,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又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因亲子鉴定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且被告已年满18周岁,已经成年,在一审、二审中均明确表示不同意作亲子鉴定。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最主要的矛盾是喻某的隐私权(保持自己的出生情况不为人知)与喻某某的作为其隐私权之延伸的知情权(知道某人是否与自己有亲缘关系)这两项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这时需要考虑不同主体的相互冲突的权利及各自的重要程度。本案中,喻某的隐私权更加重要,因为其亲缘信息的披露显然会对其自我认同和将来生活造成重大的,实质的影响。因此,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案件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淮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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